2018年9月14日 点击人次: 2301
第一条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使用
第三条 《就业议协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每套协议书有固定编号,编号与其学号及姓名相互对应。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应届本科和高职毕业生每人可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套。入伍和升学的学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第五条 就业指导中心每年十月中旬集中发放《就业协议书》,学院需持学生名册来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
第六条 毕业生签约时和用人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编号的协议书,不得相互转借、冒用他人的协议书。
第三章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第七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并签字;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用印,对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毕业生所在学院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学院备案;对于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学院应指导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四)就业指导中心对学院已用印的《就业协议书》审核用印后,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留一份。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相关注意事项
(一)《就业协议书》主要表示的是双方协议,不论就业指导中心用印与否,只要学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用印后即生效。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其他协议内容的,须在协议书备注中注明,双方签字用印方可生效。预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的权益。如出现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三)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四)如有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用印的,须提供用人单位书面有效接收函件。
(五)为了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工作,《就业协议书》应该在双方签字用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院、学校确认手续。
(六)毕业生如出现造假、涂改或故意拖延时间、隐瞒事实等情况,学校将其派回生源地,不予改派。
(七)《就业协议书》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就业协议书》的换发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丢失
(一)登陆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西安外事学院毕业生协议书更换(补办)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遗失原因。
(二)在对外发行的报纸刊登丢失声明,用作补办手续材料之一。
(三)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核查,情况属实后在《西安外事学院毕业生协议书更换(补办)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用印。
(四)学生将学院签署意见的《西安外事学院毕业生协议书更换(补办)申请表》提交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审查后,就业指导中心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污损
(一)登陆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西安外事学院毕业生协议书更换(补办)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补领。
(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在其提交的《西安外事学院毕业生协议书更换(补办)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用印。
(三)学生将《西安外事学院毕业生协议书更换(补办)申请表》和污损协议书的原件(一式三份)一并交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审查后,就业指导中心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 违约
违约学生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须持以下材料到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补领,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方可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一)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
(二)新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
(三)登陆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西安外事学院毕业生协议书更换(补办)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申请补领。
(四)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通过后在其提交的《西安外事学院毕业生协议书更换(补办)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用印。
(五)学生将《西安外事学院毕业生协议书更换(补办)申请表》和协议书的原件(一式三份)一并交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审查后,就业指导中心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擅自借用他人《就业协议书》,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同学的《就业协议书》补办资格。
第十三条 在申请补领《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如提交假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办资格。
第十四条 因违约申请更换《就业协议书》的,只能更换一次。如发现多次违约者,概不受理其《就业协议书》的补领等相关事宜。情节严重者,取消更换资格。
第十五条 由于相互串用《就业协议书》,其编号与个人信息不符的,该《就业协议书》作废,取消相关同学协议书补办及更换资格。
第十六条 往届生原则上不受理换发《就业协议书》相关事宜。如确需办理,须为毕业后两年内且未改派的学生,可按上述程序申请《就业协议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